• 商标咨询、检索、注册申请
  • 商标异议、复审、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无效宣告
  • 商标许可使用、转让、续展、质押

国内流程

所需文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书
2、 个人:个体户营业执照委托书
3、 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上级单位的设立批准文件委托书

内到外申请

根据各国情况,需要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书等,有的国家或地区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马德里国际注册

基于国内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办理,可在后期指定需要进入的具体国家。

商标异议

所需文件
1、 主体资格证明
2、 委托书
3、 证据材料

驳回复审

(注册申请的后期程序)

所需文件
1、 商标局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及信封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加盖公章,身份证签名)
3、 委托书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个人或企业或法人组织均可以对其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此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有效发挥商标应用于市场的作用,避免商标资源浪费。

所需文件
1、 申请书
2、 委托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加盖公章,身份证签名)

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申请是对于商标明显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而已经获准注册的,或者在先权利人错过异议程序的注册而设置的救济手段之一。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许可使用、转让、续展、质押

商标许可使用

所需文件及信息

1、 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信息
2、 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 委托书

商标转让

所需文件及信息

1、 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信息
2、 商标转让合同
3、 委托书(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要签署)

商标质押

所需文件

1、 申请书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主合同和质权合同
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 价值评估报告(已经就出质商标价值大成一致并提交书面认可文件的,可以不用)
6、 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