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0782号“KEIHIN及图”异议复审裁定

 

亮点问题:
异议人以第12类上在先注册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第910400号“KEIHIN及图”商标阻止被异议人在第7类的“化油器”商品上的“KEIHIN及图”的注册申请。
由于“KEIHIN及图”属于被异议人在第7类“化油器”商品上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为全球同行业者所熟知,在先存在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院的诉讼判决,均认定第7类的“化油器”与第12类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品,据此,审查员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7类0738群组注释中所述的“本类似群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1202汽车零部件,汽车配件,1203摩托车配件及其他现属于0738、0748的发动机零部件等商品交叉检索”的内容,裁定异议人所属异议理由不能成立。